北京美国英语语言专修学院(原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于1993年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成立,历经20多年的健康发展,现已成为一所彰显外语教学特色,同时注重职业技能培养的现代化、应用型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学院坐落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环境优美,景色宜人,交通便利。学院基础设施完备,建有多功能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形体教室、电子琴教室、航空模拟仓、模拟幼儿园等教学设施。校园内还建有大型图书馆及各种体育活动场所,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轻松愉快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院秉承和谐、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学生全面而实用的专业技能锻造和语言特长培养,逐步形成了外语+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教育教学模式。学院实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先后开设有英语、学前教育、大数据技术、民航服务与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视频主播)等专业。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外语特长及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优秀人才,受到社会及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学院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师资库的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敬业的优秀教师队伍,积累了大量的优质教育资源和教学管理经验,为优秀学生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院注重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志愿服务工作,组建了各种学生社团组织,成为学生充分展示自我、完善自我、发挥潜能、激发创造力的最佳途径。先后为2008北京奥运、2009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2010上海世博会、2019北京世园会以及北京国际自行车大赛等国际赛事提供志愿者服务,受到各级政府及社会好评。
学院成立20多年来,为社会输送了近50000名优秀人才,在各行业领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认可,赢得了学生和家长的良好口碑。
北京美国英语语言专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名称:北京美国英语语言专修学院。
第二条 学院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学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举办教育,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京顺路9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北京世纪兴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北京世纪兴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学院教职员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院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学院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设立党支部。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设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由学院管理层人员担任,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七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