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咨询:

010-69409588

主页 > 收费标准

招生就业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1.学费: 

英语教育(学前方向)       15800元/学年

大数据技术                        15800元/学年

民航服务与管理                 15800元/学年

电子商务(视频主播)       15800元/学年

数字媒体艺术                     19800元/学年

 

2.教材费:400元/人(多退少补)

3.住宿费:

4200元/人/年(4人间)

3700元/人/年(5--6人间)  

3000元/人/年(8人间)


4.公物保障金:200元/人(一次性收费,离校时完好无损坏退还)

5.保险费:100元/人/年(代收,按年收取)

6.被褥费:450元/人(一次性收取)

7.体检费:100元/人(一次性收取)

8.资料费:200元/人/年

9.服装费:2600元/人(仅限民航服务与管理)





北京美国英语语言专修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退费的管理,规范收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用,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实施收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处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和执行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建立学费登记、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学费票据的登记、使用和销号的管理;及时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2、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各类学生异动信息;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学生缴费。

   第四条 费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缴费用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处统一集中收取,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2、财务处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款项,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年收费制。学生缴费原则上以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当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纳当学年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缓交,但缓交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1、资金在途: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向财务处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可申请缓交。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管理办公室经核实后报院领导批准,可申请部分缓交(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30%),但不能超过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第七条 学费的减免: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学费的适当减免,帮助解决其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八条 关于学生退费,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2、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本学期学费80%;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本学期学费60%;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3、在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4、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5、因学校的不当原因造成,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6、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7、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九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二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  

第十四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